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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6: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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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雄光) 近日,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法院审结被告人闫溪泽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抽逃出资一案。法院依法对被告人闫某数罪并罚,判处其七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至2006年3月间,被告人闫溪泽以公司需要资金进货等为名,分别向张某、李某、于某、王某等39人借款,并承诺给付高额利息,非法吸收他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100余万元。2001年12月,被告人闫溪泽注册成立北京承客隆工贸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北京承客隆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在个人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由北京天龙建筑公司第五分公司垫付人民币100万元用于注册资本验资,公司成立后即将资金抽出归还。2004年6月,被告人闫溪泽通过他人帮其缴纳增资资金,为已注册成立的北京欣世和科技发展中心(后更名为北京天天物流有限公司)虚假增资人民币470万元,增资后即将资金抽出归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闫溪泽无视国法,未经批准,利用多种形式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另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借用他人资金用于公司的注册或变更登记,公司成立后即将资金抽逃,其行为已分别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抽逃出资罪,应依法惩处并予数罪并罚。北京市崇文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清楚,举证确实、充分,指控被告人闫溪泽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名成立,惟指控被告人闫溪泽犯有虚假出资罪的罪名不准确,法院予以更正。被告人闫溪泽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抽逃出资罪行,系自首,对其抽逃出资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闫溪泽认罪态度较好,但本案涉及的被害人众多,大量资金至今没有返还,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失巨大,危害后果严重,法院在量刑时将综合予以考虑。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人闫溪泽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追缴的人民币一万三千六百五十六元三角三分连同涉案账户内存款按比例发还各被害人,不足部分继续向被告人闫溪泽追缴,追缴后发还各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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