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5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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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司家宏 陈玉春) 近日,安徽省全椒县人民法院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文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万元。
  文某于1999年8月被全椒县经济委员会任命为全椒县荒草圩造纸厂厂长。2001年6月全椒县经济委员会将原造纸厂分设为全椒县荒草圩造纸厂和全椒县绿洲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文某为全椒县绿洲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文某以交集资建房款、房子装修等为由,向工程承建方项目负责人索取贿赂累计6.3万元。被告人于2008年9月6日主动到全椒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在接受委派从事公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索取他人财物达6.3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侵害了国有企业、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同时也破坏了国家的廉政建设制度,已构成受贿罪,应依法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罪行,是自首,依法可减轻处罚;且被告人积极退出了全部赃款,确有悔罪表现,故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据此,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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