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4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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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儿子的意外丧生,使已有两个月身孕的儿媳陷入窘境,公婆希望她能续香火生下孩子,便和她签下了一份协议。但事后不久,因为公婆的“监督”,烦恼不已的儿媳最终选择了堕胎。为此原本遭受不幸的家庭陷入了一场官司。
  不幸源于车祸
  2003年秋,在福建省南平市某中学任教的洪艳与其大学同学、相恋5年的恋人孙伟结婚。孙伟是家中的独子,孙家已是两代单传,孙伟的结婚乐坏了刚刚退休在家的父母,他们盼着儿媳妇早点生个儿子,以享天伦之乐。
  洪艳与孙伟结婚之初,孙某的父母在滨江公园附近购置了一套120平米的商品房,又花了10万余元进行装修。当公公婆婆得知洪艳有了身孕,而且他们听说房屋的装修气味有污染,就执意将儿媳和儿子接到自家的旧房里住,老两口搬到新房内住。
  公公婆婆三天两头到儿子、儿媳的住处给他们做饭、做菜,并包揽了小两口的所有家务,洪艳也很孝敬公婆,婆媳关系非常和谐、融洽。
  然而,今年1月29日,春节后上班的第一天,孙伟和另外两名同事在乘车执行任务的途中,突遇车祸身亡。
  为续“香火”与儿媳达成协议
  在办完儿子的丧事后,孙伟的父母在丧子的悲痛中又有了新的担忧,儿媳洪艳只有25岁,还很年轻,再婚是必然的,她腹中胎儿才两个多月,这可是孙家的希望和“香火”啊,无论如何也得想办法让儿媳把孩子生下来。
  在丈夫去世后,洪艳回到了自己的住房,孙母以照顾儿媳身体为由,也和洪艳住到了一起。洪艳一回到家,婆婆胡修兰总是对洪艳寸步不离,就连上卫生间稍长一点儿,婆婆也会跟进去,或者是拿拖布,或者是大惊小怪地问是否出现了什么情况,身体什么地方不舒服啊,搞得洪艳很是烦恼。有一次,当洪艳的一位同事来看洪艳,说话时说到堕胎问题让洪艳慎重考虑,胡修兰进屋就将洪艳的这位同事怒斥一通,弄得那位同事灰溜溜地离开了,也使洪艳觉得很没有面子。
  洪艳盼望着婆婆能早些离开自己的家,自己过自由而清静的生活。于是她和婆婆认真长谈了一次,谈到她与丈夫的恩爱深情,谈到公婆对她的好处,表示看在死去的丈夫的面上也要把孩子生下来。看着婆婆半信半疑的神情,洪艳最后说:“你如果还不相信我,我们之间可以订立一份合同,随你怎么写都行,我签字,有字为证,这你们该放心了吧!”
  回到家孙母和老伴儿一商量,老两口一致认为还是签个协议好,免得儿媳变卦。于是,老两口商量着写好一份协议草稿:儿媳洪艳保证把孩子生下来,只要给孩子哺乳满半年,洪艳愿意嫁人公婆不干涉,嫁人时最好把孩子留下来给爷爷、奶奶。如把孩子带走,要经常带孩子回来看望爷爷、奶奶,并且也要允许爷爷、奶奶去看孩子。抚育孩子的一切费用由爷爷、奶奶负责。洪艳如果做到这些,公婆应该继承的其儿子的房产及存款等都归洪艳所有。洪艳如果不把孩子生下来,要赔偿公公婆婆精神损失费10万元,并丧失对丈夫财产的继承权。几天后,老两口拿着这份协议草稿到洪艳住处,洪艳看了协议后就在协议上签了字。
  有了协议,老两口放心了许多。但有几个朋友、熟人得知后提醒他们,不要太天真了,人家现在的年轻人就肯受这样的协议约束?到时,你们也未必打得赢官司,即使打赢了,也要不到孙子,就是赔你们钱,又有什么意义?
  这可如何是好?这又让老两口烦恼起来。于是,胡修兰想到了让洪艳身边的人都知道他们与洪艳有这个协议的事,这也许能起到一个事先监督的作用。于是,胡修兰对洪艳单位的老师、甚至领导都主动去谈这份协议,最后搞得连洪艳所在学校的一些学生都知道这回事了。每当洪艳从他们身边走过,人们都用异样的眼光看着她,弄得洪艳很痛苦,洪艳把自己的烦恼和她要好的一位同事谈了并征求其意见,该同事推心置腹地说出了自己的观点。从带孩子再婚的困难,没有父爱的孩子的成长困难及今后因孩子与公婆可能产生的许多矛盾等,最后建议洪艳还是应果断堕胎为上策。这番话,坚定了洪艳堕胎的决心。第二天洪艳便到医院做了“人流”手术。
  公婆起诉要求精神赔偿
  听到洪艳堕胎的消息,老两口痛苦万分,越想越可气,于是,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洪艳按协议赔偿自己精神损失费10万元。
  法院接到两位老人的起诉后,经审理认为,依照《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妇女有生育子女的权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即妇女享有生育权,这项权利是任何人都不能限制和剥夺的。以限制生育权为条件所签订的协议是无效的。最后,法院以协议无效、原告诉讼请求没有法律根据为由驳回了两位不幸老人的诉讼请求。(由于涉及个人隐私的原因,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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