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5:1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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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涂维国) 1月6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盗窃转化为抢劫的聋哑人犯罪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陈宁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陈宁窜至丰城市铁路镇,在翻墙进入被害人范某某住房时,被范某某的邻居皮某某发现,皮某某及时打电话告知范某某。范得知后,与同伴曾某某、刘某某迅速跑回家中查看。被告人陈宁在范某某住房内寻找钱物时,发现有人上楼,就躲藏在范某某三楼西边房间内。当范某某寻至三楼西边房间时,发现了被告人陈宁,便抓住被告人的衣领打了被告人二记耳光,被告人陈宁拣起地上的砖头击打范某某的头部。尔后,范某某在其住房内与被告人陈宁进行搏斗,致使范某某头部、身上多处受伤。经法医鉴定,范某某伤势为轻微伤乙级。被告人陈宁逃至一楼时,被范某某的同伴曾某某、刘某某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宁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未遂),为抗拒抓捕当场使用暴力,致人轻微伤乙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发生在被害人户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属“入户抢劫”,但其行为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属抢劫未遂。辩护人辩称的本案应定性为盗窃罪于法不符,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陈宁系聋哑人犯罪,且属犯罪未遂,初犯,可以依法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证据相符,予以采纳。
  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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