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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不能正确处理 火烧交通执法车获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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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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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事不能正确处理 火烧交通执法车获刑三年
中国法院网讯(刘妍) 近日,用点燃的报纸火烧交通执法车的王登耀因犯放火罪,被北京市朝阳区热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2008年4月14日10时许,王登耀在朝阳区呼家楼交通队停车场内,用打火机将报纸点燃后扔到交通执法车上将该车引燃,造成该车部分管线烧毁,估损价值1570元。王登耀被当场抓获。2008年10月 6日,检察院以放火罪将王登耀告上法院。
事发当天的停车场值班员刘姓女士称,王登耀骑着1辆无牌照的残摩车进到停车场内说要找经理,并说如果没人管就要烧车了。“我认为他只是随便说说没有当真。”刘值班员说。后来,那名男子从残摩车内拿出1个黄色塑料桶,就冲停车场内的执法清障车去了。一会就见交通队的执法车的车头处开始冒黑烟。
开庭审理过程中,王登耀没有辩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登耀无视国法,遇事不能正确处理,竟采用放火的手段,足以危害到公共安全,其行为已触犯了刑律,构成放火罪,应予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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