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5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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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弋梅荣  肖书红) 家住河南省登封市西关村十一组的郜太生,因奥克啤酒瓶爆炸导致左眼失明,把河南奥克啤酒实业有限公司连同两家经销商一同推上了被告席。登封市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判决被告河南奥克啤酒实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郜太生98 283.46元。
  2003年8月,原告郜太生在李宏武和刘水兰夫妻同开的“宏武糖烟酒百杂门市”处购回了四瓶奥克啤酒,放在其妻郭俭经营的报亭内的床下。2003年8月17日晚11时许,原告掀开床单欲取啤酒饮用,啤酒瓶“砰”的一声发生了爆炸,当即原告双眼漆黑,满脸是血,疼痛难忍。当晚原告入住登封市人民医院诊治。2003年8月19日,被告奥克啤酒实业有限公司派人来作了调查。登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也对爆炸现场及购买该啤酒的渠道进行了调查,并对爆裂的啤酒瓶进行了封存。
  后原告会同登封市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以及两经销商李宏武、批发奥克啤酒的康家超市有限公司总经理康建功一同,去奥克啤酒实业有限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数十次,但因被告以原告要求赔偿数额过高为由,至今分文未给。但原告仅医疗医疗费用就已花去上万元,且左眼失明,给其精神上带来极大痛苦,生活上带来诸多不便。协商不成原告便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生活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伤残生活补助费、伤残慰抚金、被抚养人生活补助费共计12万元。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1、司法部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书结论为啤酒瓶的爆裂是由外力作用形成的。2、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法医学鉴定书结论为郜太生伤残等级为5级。3、登封市上年度人均消费支出水平为1 861元。
  法院认为,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奥克啤酒公司辩称啤酒瓶炸裂系外力作用所致,其产品不存在缺陷,符合国家质量标准,并以司法部司鉴中心(2004)微鉴字第1号鉴定书为依据。但该鉴定只能证明瓶子本身质量,并不能证明原告对瓶子有不当使用,也不能证明奥克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对瓶子的压力不超标,还不能证明爆炸的啤酒瓶是因其受到了不能承受的外力造成的,故其辩称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不能成立。刘水兰、李宏武、康建功虽同为本案适格主体,但在其经营过程中没有过错,不承担责任。
  综上所述,郜太生因奥克啤酒公司生产的啤酒爆炸致伤左眼(失明),造成终身伤残,给其今后生活带来极为不利的影响,其要求赔偿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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