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3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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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立克) 北京市门头沟区居民张某认为供水公司没有履行按月查水表的义务,导致其未及时发现供水管道漏水而将供水公司诉上法庭。近日,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张某诉称,其与被告系供水合同关系,被告负责按月查水表。因被告自2003年10月查水表之后,直至2004年4月10日才第二次查水表,水费单据记载的上述期间水费高达1886元,后发现是地下供水管道有漏水所致。原告认为,由于被告没有履行按月查水表的义务,导致我未及时发现地下供水管道漏水,被告对此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请求法院判领被告赔偿损失。
  被告某自来水公司辩称,原告户内管道漏水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我公司无关;且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我公司应按月查水表,因此我公司对造成原告水费损失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造成原告水费损失的原因是其户内供水管道老化泄漏所致,而被告查看水表的期限并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行为并不直接导致原告的供水管道漏水,原告的水费损失与被告的查表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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