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龙云彬) 北京海爵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广告代言人姜女士因《兰州晚报》未经许可刊登了有自己形象的照片,而将该报社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姜女士上诉,维持一审作出报社在其发行的报纸上就其侵害姜女士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给付姜女士一千元肖像使用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姜女士与4名男青年,于2002年2月参加了所代言公司的广告照片拍摄,姜女士位于照片中心,内容为5人笑容满面在海滩上嬉戏。去年1月17日,《兰州晚报》在其发行的 “美容坊”专版刊登了记者撰写的题为《光彩照人还需脱毛》的文章,针对女性读者介绍了光子脱毛技术,并为该文配发了姜女士及左右两位男青年的照片,该照片下方还有一则“美国原装科医人光子嫩肤仪”进行医疗文绣的广告。 去年5月,姜女士起诉到北京东城区法院称,自己是公司聘任的广告模特和形象代言人。《兰州晚报》未经许可,将自己作为形象造型中心人物的彩色广告照片配发在标题下,针对性暗示自己光彩照人的形象之外存在生理缺陷,需经光子脱毛术校正。报社的侵权行为给自己的广告模特形象造成直接损害,严重侵犯了自己名誉权和肖像权。报社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波及全国,特别在自己居住和工作地北京形成侵权后果。要求报社郑重道歉,给付5万元肖像使用费,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兰州晚报》辩称,《光彩照人还需脱毛》一文仅仅是介绍了女性美容的一个项目。没有贬低姜女士人格、散布虚假事实的言辞,也没有擅自宣扬姜的隐私,致使姜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事实,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姜名誉权;刊登的照片是包括姜等3人的集体照片,并不是姜个人的肖像,姜无权就集体肖像派生出的财产权而单独主张权利;报社是利用照片中3个人的良好形象增加报刊的整体艺术感,并未对该照片进行丑化;报纸仅面向市内发行,引用的集体肖像照片也没被其他报刊转载,不会给姜等肖像权人在北京市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姜在国内,甚至在北京等地并不属于公众人物,报社的行为不会有损于姜等人的社会评价;报社刊登照片的行为虽然未经姜同意,但情节轻微,并未给姜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依法不构成对姜肖像权的侵犯;报社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同意在自己的报纸上向姜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给付姜200元肖像使用费,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姜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兰州晚报》刊发的该文章不存在对任何人进行降低社会评价的内容,因此姜关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报社为涉案文章配发了以姜女士为主的照片,其行为虽并不直接具有营利性,但未经姜许可,直接侵害了姜女士肖像使用专用权,因而构成对姜女士肖像权的侵害。根据姜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报社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向姜赔礼道歉,并给付姜肖像使用费并无不当,肖像使用费的数额亦无不妥,应予维持。 |
240331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龙云彬) 北京海爵食品有限公司公司广告代言人姜女士因《兰州晚报》未经许可刊登了有自己形象的照片,而将该报社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姜女士上诉,维持一审作出报社在其发行的报纸上就其侵害姜女士肖像权的行为赔礼道歉,给付姜女士一千元肖像使用费,驳回其他诉讼请求的判决。
姜女士与4名男青年,于2002年2月参加了所代言公司的广告照片拍摄,姜女士位于照片中心,内容为5人笑容满面在海滩上嬉戏。去年1月17日,《兰州晚报》在其发行的 “美容坊”专版刊登了记者撰写的题为《光彩照人还需脱毛》的文章,针对女性读者介绍了光子脱毛技术,并为该文配发了姜女士及左右两位男青年的照片,该照片下方还有一则“美国原装科医人光子嫩肤仪”进行医疗文绣的广告。
去年5月,姜女士起诉到北京东城区法院称,自己是公司聘任的广告模特和形象代言人。《兰州晚报》未经许可,将自己作为形象造型中心人物的彩色广告照片配发在标题下,针对性暗示自己光彩照人的形象之外存在生理缺陷,需经光子脱毛术校正。报社的侵权行为给自己的广告模特形象造成直接损害,严重侵犯了自己名誉权和肖像权。报社侵权行为的不良影响波及全国,特别在自己居住和工作地北京形成侵权后果。要求报社郑重道歉,给付5万元肖像使用费,赔偿2万元精神损失费。
《兰州晚报》辩称,《光彩照人还需脱毛》一文仅仅是介绍了女性美容的一个项目。没有贬低姜女士人格、散布虚假事实的言辞,也没有擅自宣扬姜的隐私,致使姜社会评价降低、名誉受损的事实,自己的行为不构成侵犯姜名誉权;刊登的照片是包括姜等3人的集体照片,并不是姜个人的肖像,姜无权就集体肖像派生出的财产权而单独主张权利;报社是利用照片中3个人的良好形象增加报刊的整体艺术感,并未对该照片进行丑化;报纸仅面向市内发行,引用的集体肖像照片也没被其他报刊转载,不会给姜等肖像权人在北京市造成任何不利影响;姜在国内,甚至在北京等地并不属于公众人物,报社的行为不会有损于姜等人的社会评价;报社刊登照片的行为虽然未经姜同意,但情节轻微,并未给姜造成任何不良影响,依法不构成对姜肖像权的侵犯;报社行为确有不妥之处,同意在自己的报纸上向姜刊登赔礼道歉声明,给付姜200元肖像使用费,但不同意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姜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兰州晚报》刊发的该文章不存在对任何人进行降低社会评价的内容,因此姜关于名誉权受到侵害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报社为涉案文章配发了以姜女士为主的照片,其行为虽并不直接具有营利性,但未经姜许可,直接侵害了姜女士肖像使用专用权,因而构成对姜女士肖像权的侵害。根据姜女士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判决报社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向姜赔礼道歉,并给付姜肖像使用费并无不当,肖像使用费的数额亦无不妥,应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