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3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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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周迎飚  徐金荣) 8月16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猪瘟免疫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被告兽医站因举证不能被判决赔偿养猪专业户刘某经济损失9900余元。
  2003年5月,刘某请兽医站为其饲养的150头小猪进行了猪瘟免疫。在同年的7月份,该批经过免疫的生猪,出现了持续高烧,兽医站多次医治不愈。在死亡3头生猪后,刘某请县兽牧局的兽医参加治疗,才逐渐治愈。经对死亡的生猪解剖,省有关专家认定是猪瘟所致。刘某认为其饲养的生猪已请兽医站进行了猪瘟疫苗注射,但在免疫期内又患猪瘟,是防疫失败,据此,要求兽医站赔偿经济损失。兽医站辩称为刘某饲养生猪注射的疫苗是合格产品,其操作符合国家规定的程序,不存在过错,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在审理中经向有关专家咨询,刘某饲养的生猪在注射猪瘟疫苗后,于六个月的免疫期内仍发生猪瘟病,可能存在两方面的原因:其一、猪瘟疫苗有质量问题,以及疫苗在运输、保藏和疫苗注射操作上有问题;其二、本辖区内已存在传播源,消毒保护措施不够严格,导致猪瘟发生。而在审理中查明刘某饲养生猪的辖区内未发生猪瘟传播源。为此,法院认为刘某作为养猪户采取的预防措施就是请兽医部门注射猪瘟疫苗,而对猪瘟疫苗是否存在质量问题以及疫苗在运输、保藏和注射操作程序上是否存在问题,刘某是被动的,无法对此举出证据,应适用举证倒置原则,由兽医站负责举证,证明在这些方面均不存在问题,方可免除责任。但兽医站未能就此提出证据证明上述几方面不存在问题,为此,兽医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即兽医站应承担猪瘟防疫瑕疵而致刘某的生猪在免疫期内患猪瘟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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