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2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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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强 原静) 近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对在民事诉讼中伪造证据的个体工商户温某,罚款1000元。
??法院在审理原告温某诉北京某酒楼票据纠纷案过程中,发现原告在今年曾以同一案由对同一被告提起过诉讼。在前一案件中,温某以被告提供给北京市朝阳区劲松粮油食品店(下称劲松粮油食品店)的转帐支票是空头支票为由,向被告索要欠款,但由于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法证明自己与劲松粮油食品店间存在联系,进而无法证明其与被告间存在票据关系,而被认定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法院于2004年6月10日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现该裁定已生效。
  案件承办人比对了两案中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后,怀疑其在本案中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系伪造。为了查清事实,公正处理,法院调取了前一案件的卷宗,走访了朝阳工商局,掌握了有关温某伪造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证据。庭审时,法院依法向原告出示了调查笔录及工商信息,原告不得不承认其提交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确系伪造。
??法院认为,原告温某为达到胜诉目的伪造营业执照复印件的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同时依据一事不再理原则,裁定驳回了温某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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