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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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覃忠明) 广西平南县男子廖越伟,欲奸淫年仅8岁的被害人钟某某,后因害怕事情败露,便残忍地用火将其烧死灭口,使被害人遭受七级伤残。日前,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其犯故意杀人罪,一审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赔偿被害人钟某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82125.84元。
  2007年10月23日晚上8时许,被告人廖越伟看见的被害人钟某某(8岁,1999年5月出生)坐在平南县县招商品房花园水泥墩上,顿生奸淫钟某某之念,遂将钟某某哄骗到平南县气象局内的草坪里,因气象局的球场上有人打篮球,其害怕事情暴露而放弃奸淫。此后廖越伟又强行将钟某某从气象局门外抱到气象局附近的野芋地,将钟推倒在地上欲实施奸淫,因钟某某大哭,廖越伟便用手摁住钟的颈部,又用拳头击打钟某某的头部,然后摸弄钟的胸部和阴部。因害怕钟某某醒后会认出其,廖越伟便想到用火烧死钟某某。于是从附近菜地找来干竹片放在垄坑上又铺上草席,然后将钟某某抱到草席上面,用蛇皮袋、草席盖在钟某某身上,从附近燃烧杂草的火堆里引火焚烧钟某某,后逃离现场。钟某某被火烧醒后,离开火堆出到野芋地外面的菜地上。
  2007年10月24日6时30分,钟某某被群众发现并报警,经及时将钟某某送往医院抢救脱离生命危险。经法医鉴定,钟某某的损伤属重伤,伤残等级为七级残疾。
  2007年10月25日,廖越伟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另查明,因为廖越伟的犯罪行为,给钟某某造成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人民币77009元,残疾赔偿金人民币244000元,伤残程度鉴定费人民币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14280元,护理费人民币8091.34元,住宿费人民币26180元,交通费人民币6029.5元,病历复印费31元,纸尿裤25元,营养费人民币5880元。上述款项合计人民币382125.84元。
  庭审后,廖越伟的亲属代其赔偿人民币5000元给钟某某。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廖越伟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了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越伟犯故意杀人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廖越伟作案动机卑劣,手段极其残忍,造成被害人自童年开始残疾,痛苦一生,其危害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以严惩。廖越伟在杀人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又因其曾犯猥亵儿童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廖越伟犯罪后公安机关通过其亲属动员到公安机关投案,但其投案时并没有如述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不能认定为自首。其亲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的小部份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唯其有杀人未遂,赔偿小部份经济损失,可以从轻、酌情从轻处罚的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行。
  由于被告人廖越伟的犯罪行为而使钟某某遭受经济损失,除依法判处刑罚以外,应当依法判处其赔偿钟某某的经济损失。
  据此,法院以被告人廖越伟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判令其赔偿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382125.8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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