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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4:2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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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廖华英) 1月13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贪污案,一林业站站长贪污后自首并全部退赔赃款,法院根据其犯罪情节,以贪污罪判处免于刑事处罚。
  2007年11月至12月,被告人朱建良在丰城市林业局洛市林业工作站任站长期间,利用规费检查和征收规费的职务之便,私自扣留他人已缴纳林业规费票据联中的第五联(随货同行不作报销联)共5份,在对其金额等相关内容进行涂改后,先后分两次用作收取丰城市桥东镇桥东一林场(即前进林场)补交林业规费共计25000元凭据,尔后将此款侵吞,据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其亲属为其退赔了全部赃款。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朱建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被告人朱建良具有自首情节,且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退赔了全部赃款,并能如实供述检察机关未掌握的第二起贪污犯罪,依法可以免除处罚。
  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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