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2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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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祁卫东 郭军丽) 十九年前,与他人酒后预谋抢劫。十九年后,翻然悔悟积极投案。1月13日,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以抢劫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1990年9月12日晚上,被告人赵某与本村的王某、史某、赵某某、赵小某(上述四人均已被判刑)在史某家喝酒,喝酒过程中王某提议对漯河市沙颍河工程管理局钻探队的工作人员实施抢劫,其余四人均表示同意,之后五人即持械来到本村东河堤上漯河市水颍河工程管理局钻探队的工棚里,先对该钻探队工人张某、郜某、朱某、吕某、刘某实施殴打,后劫取现金10.45元和春雷牌、芒果牌香烟各一盒。案发后赃款4.45元被追回。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在共同抢劫过程中没有实施殴打和抢劫财物的行为,案发后赵某一直批捕在逃。2008年9月16日赵某主动去到莲花镇派出所如实供述了伙同他人抢劫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暴力、胁迫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0余元,其行为触犯了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原则”,被告人赵某构成抢劫罪,并适用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进行处罚。被告人赵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伙同他人共同抢劫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系偶犯,且认罪悔罪,可酌定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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