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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乘公交被偷万元 公交公司赔偿5千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4
标题: 乘公交被偷万元 公交公司赔偿5千
  一名唐山乘客在石家庄乘坐公交车时被偷走现金,司乘人员没有采取相应措施阻止小偷逃跑。石家庄市桥西区法院日前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公交公司赔偿乘客部分经济损失5000元。
  原告河北省唐山人田运炎诉称,今年3月11日6时左右,他在石家庄乘坐201路6077号公交车时发现1万元现金被偷,并看到小偷正将偷的钱装起来。于是他抓住小偷向售票员喊道:“不要开车门,我的钱丢了。”结果遭到小偷两个同伙的殴打。售票员没有协助他制止犯罪,也没有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车到运河桥车站后小偷下车逃走。他认为与被告之间是客运合同关系,在他遇险时售票员理应采取必要措施,维护乘车人的合法权益,因此要求被告赔偿1万元。
  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辩称,田运炎携带巨额财产乘车未向该公司声明,根据合同法规定,该公司对此无责任,原告有保管自己财产的义务和责任。并且原告在发现小偷逃走后不积极追赶、报案、记住车号,而是纠缠售票员。对其是否被偷1万元该公司不清楚,公司员工只是听他自己讲的,没有证据可证实,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当天原告乘车发现自己丢钱后,向售票员喊不要开门。当时有3名男乘客要下车,售票员挡在门口对3名乘客说:“你们把钱给人家。”走在前面的一男子从口袋掏出几百元钱给原告,原告说丢的是1万元,因而没有接钱。这时车速较慢,3名乘客强行将车门打开跳下车去,乘出租车逃跑。原告与售票员下车后,售票员提出和原告一起去追小偷,但原告没有去,而是拉着售票员让售票员承担责任。二人返回车内后,原告借售票员手机向“110”报了案。
  法院认为:原告乘公交车发现被盗后向司乘人员求助,并声明万元现金被盗的事实,有公交车售票员和司机证实。由于原告、被告之间形成了一种客运服务合同,根据法律规定,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尽力救助遇险乘客。司乘人员在原告向其求助时,没有采取相应的措施阻止小偷逃跑,致使原告受损,被告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原告在发现小偷逃跑后不主动积极去追赶小偷,致使自己受到损害,对此也应承担责任。法院根据民法、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石家庄市公共交通总公司赔偿原告田运炎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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