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4: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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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韩吉祥) 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徐某某等4人诉杨某某一般运输合同纠纷上诉一案。在本案中,二中院合理采用了雇工一方提供的录音证据,使其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徐某某、安某为北京某道桥公司工人,宿某、张某系个体工商户。2001年9月,4人受雇于杨某某在本市西三旗、清河工地、马甸工地等地拉运渣土,共计1243车。杨某某先后给付4人现金10.3万余元,余款9万元未给付。为此,徐某某等4人将杨某某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杨某某给付剩余未付运费。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徐某某等4人提供的证据与本案事实的关联程度、各证据之间的联系不足以证明其与杨某某之间的雇佣关系,不能证明杨某某拖欠该4人的运费。据此,原审法院判决驳回了徐某某等人的诉讼请求。宣判后,徐某某等人不服,认为杨某某欠款有充分证据证明,且能在电话录音中得到证实,据此,向二中院提起上诉。
  二中院通过审查徐某某等人提交的其与杨某某的4次通话录音证据后认为,根据徐某某等4人提供的电话录音证据及证人张某的证言和双方当事人陈述,可以认定杨某某尚欠徐某某等人运费72245元未付的事实,杨某某提出其与徐某某等人不存在运输关系,电话录音中其是出于同情心,同意先替卢某把帐结清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据此,二中院改判杨某某给付尚欠徐某某等4人运费72245元。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表示服从二审判决,杨某某称其在一审时存在规避法律的想法,也确实有欠款事实,二审根据录音做出的判决是符合事实的。该案的审结维护了雇工的合法权益,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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