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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凌辉) 近日,革命伤残军人徐某认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航”)及其北京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违反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民航总局等规定,未向他出售打折机票,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东航及东航北京营业部。 原告在诉状中称, 2004年7月31日,原告到东方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购买当日北京至西安的2128航班及次日2109航班返京头等舱伤残军人优待半价票两张,售票人员告诉原告根据公司规定,伤残军人不卖头等舱优待票,售票人员当时还翻看了公司的2004年4月20日的文件。原告当即拨打了位于上海的东航投诉电话021 62689236,仍被告知不能卖半价机票。原告无奈只能购买了头等舱的全价票,花费了3160元。在2128和2109航班上,原告又向被告写了两封投诉信。两日后,原告先后接到东航西北分公司打来的电话,称东航北京营业部属东航管辖,东航北京营业部也给原告打来电话,称是根据公司的文件规定不卖给原告头等舱优待票的,公司的文件是根据今年4月依据民航总局的51号文件下发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民航总局等的明文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收的机票款1580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0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在中央级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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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凌辉) 近日,革命伤残军人徐某认为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航”)及其北京营业部的工作人员违反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民航总局等规定,未向他出售打折机票,而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起诉,状告东航及东航北京营业部。
原告在诉状中称, 2004年7月31日,原告到东方航空公司北京营业部购买当日北京至西安的2128航班及次日2109航班返京头等舱伤残军人优待半价票两张,售票人员告诉原告根据公司规定,伤残军人不卖头等舱优待票,售票人员当时还翻看了公司的2004年4月20日的文件。原告当即拨打了位于上海的东航投诉电话021 62689236,仍被告知不能卖半价机票。原告无奈只能购买了头等舱的全价票,花费了3160元。在2128和2109航班上,原告又向被告写了两封投诉信。两日后,原告先后接到东航西北分公司打来的电话,称东航北京营业部属东航管辖,东航北京营业部也给原告打来电话,称是根据公司的文件规定不卖给原告头等舱优待票的,公司的文件是根据今年4月依据民航总局的51号文件下发的。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违反了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民航总局等的明文规定,侵犯了原告的权利,给原告造成了经济损失,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多收的机票款1580元,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300元和精神损失费5000元,并在中央级报刊上向原告赔礼道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