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5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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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浦县西场镇农民赖某于今年2月25日在农行北海某分行(下简称第一被告)新桥分理处和海角路分理处分两次存入现金共9.8万元。当日即被人分别在农行北海某分行解放路分理处和农行北海某支行(下简称第二被告)取走,可户名上的签字并非他的签名。他认为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取款业务中不按有关规定操作致造成其存款损失,应负赔偿责任。银行方却以赖某有过错为由拒绝赔偿。赖某遂向北海市海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其存款损失。
  今年2月25日13时28分,赖某与其弟到第一被告的海宁路分理处开户办理卡折合一金穗借记卡一张。当日14时28分,赖存入存折5万元,15时08分又通过他人账户转存入现金4.8万元。15时24分和15时40分,赖金穗卡内的存款被他人在第一被告下属的解放路分理处和第二被告处两次共提取存款9.8万元。17时15分,赖到原开户地海宁路分理处欲取款时,被工作人员告知“快下班了,储备金不足,请明天再来办理”。次日15时,赖到第一被告下属的海角路分理处用存折要求取款时,被告知存款昨天已取共9.8万元,仅余开户时的50元。
  此案诉至法院后,法院查明,从当时开户时的录像看出赖某兄弟和另一男子一同进入、走出海宁路分理处,在办理开户设置密码等过程中两兄弟并不避开同去的男子。赖某开户时的《存款凭条》和《卡折合一金穗借记卡的申请表》手续及存折、卡的密码均由其弟填写和设置办理,证明赖某不是密码的惟一知情人;同时赖某没有保管好自己的金穗借记卡,在法庭上所出示的卡不是第一被告所发的卡,证明赖的卡已遗失或被盗,持卡人未及时挂失。
  赖某主张二被告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金融机构个人存款业务管理的通知》第五条规定:“对个人当日存入的储蓄存款,24小时内支取的,必须到原存入网点办理。”该条规定已于2001年10月2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个人存款当日存取款有关问题的通知》取消。其主张二被告提供服务未尽到警示义务,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存在严重缺陷,如建立隔离栏杆、划定一米线,并明示他人不可靠近等。根据现行的商业银行金融法规,没有规定金融网点不按规定要求和标准设置一米线应承担法律责任,即使设立一米线也是由客户自行约束和遵守,应是客户的自我约束和遵守的规范线。从赖某开设密码时的录像看出原告两兄弟并不避忌那个同去的男子,被告有理由认为原告等三人为一同去办理开户业务的,那么原告如何要求被告明示他人不可靠近。原告的存款被他人冒领与被告是否设置一米线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二被告在办理存款支付义务时,已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进行操作,履行审核义务,在取款人持卡要求银行付款,且密码输入完全正确,没有发现取款人可疑的情况下,二被告根据金穗借记卡章程的规定可以视为储户本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取款。因此二被告的二网点分别依照人民银行的相关操作规程,办理原告名下存款9.8万元的支付并无过错。赖某未能妥善保管借记卡及其密码等重要交易资料,致使他人得以凭真卡和密码冒领存款,具有明显的过错,应自行承担经济损失,故判决驳回赖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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