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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售房未说明管道设备层 开发商被判赔偿 [打印本页]

作者: [db:作者]    时间: 2014-3-5 17:13
标题: 售房未说明管道设备层 开发商被判赔偿
  中国法院网讯(郭京霞) 开发商在出售商品房时未向购房者说明所购房屋系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致使购房业主权益受到损害,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开发商被判赔偿业主吊顶费、违约金,退还购房款等共计40万余元。
  2003年10月,付女士起诉至一审法院称,其于2003年9月购买了位于海淀区复兴路百朗园的两套房屋,并和金建公司签订了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交付了全部房款。付女士在验收房屋时发现其所购买的房屋处在管道比较集中的设备层,房屋内多处分布有管道。经多次协商未果,付女士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金建公司交付房屋,并为所购房屋安装吊顶或给付吊顶费用2万元;赔偿违约金14万余元;退还购房款25万余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金建公司将两套房屋的钥匙交给付女士,并支付吊顶费14000余元,退还购房款24万余元,赔偿逾期交房的违约金15万余元。
  判决后,金建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经一中院审理查明,2000年9月,付女士与金建公司签订北京市内销商品房预售契约,付女士购买百朗园两套房屋,总价款为240余万元。同时,双方约定了交付房屋的日期为2001年12月28日,并约定如果未按期交付房屋,付女士有向金建公司追索违约金的权利。在双方签字认可的房屋状况(房产平面图)中,没有注明该房屋是管道设备层。付女士按约定支付了全部房款。
  在一审诉讼中,付女士申请对吊顶费用进行鉴定,一审法院委托北京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吊顶费用进行了鉴定,结果为两套房屋管道外露而需做吊顶价格为14000余元。
  在二审诉讼中,鉴于双方对房屋最低空间的认识分歧,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邀双方当事人于2004年7月21日到现场实地勘察。经查,房屋入户门内走道吊顶后的最低空间不超过2.31米。
  一中院认为,付女士所购房屋处于该楼管道层属客观存在,金建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已向付女士告知该事实,金建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由于金建公司欲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付女士有权拒收房屋,在付女士拒收房屋期间,应视为金建公司逾期交房。经法院实地勘察,该房屋室内部分空间吊顶后不超过2.31米,不符合民用住宅设计规范。据此,一中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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