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1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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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金威  王海宏) 雇员王某在为雇主张某搭建塑料大棚时从大棚顶上坠下身亡,近日,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审结此案,依法判决张某赔偿17万余元。
  2004年2月1日,租用山东省日照市盛华水产集团公司育苗场从事养殖业的张某,雇佣王某等人为其育苗场搭建塑料顶棚。2月3日,在搭建过程中,王某作业位置处的木棍及钢管断裂致其坠地受伤,后被紧急送往日照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004年4月17日,王某因颅脑损伤过重抢救治疗无效而死亡。王某家属遂向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王某作为张某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王某当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足以预见到自己在空中搭建塑料顶棚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应负有安全防范、自我保护的注意义务。由于王某在作业中疏于防护,致使搭载的木棍和钢管断裂而坠地受伤,其自身有一定责任,可以减轻被告的民事赔偿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和损害后果,张某应当承担主要的赔偿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雇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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