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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祁卫东) 父母离异,女儿大学学费和生活费面临困难,无奈之下,女大学生状告亲生父亲支付自己的学费和生活费。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做出判决,父亲庞旭于2003年10月起,每月给付女儿庞玉生活费245元,至庞玉毕业为止。 丁香与庞旭于1994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庞玉由丁香抚养,庞旭一次性支付女儿生活费3842元。1998年8月,庞玉考取洛阳一大学,校方一次性收取学费27000元(5年制)。临近开学,庞玉学费无着落,便诉至法院,要求其父负担一半的学费及在校5年期间的生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于1999年1月10日达成协议:庞旭付给庞玉教育费13500元;丁香表示放弃向庞旭追要女儿在校期间生活费。后来,由于丁香所在单位效益滑坡,庞玉在校生活日渐紧张。2003年2月,庞玉再次向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支付今年12个月在校期间生活费3600元,并追索2001年11月至起诉之日其35个月在校期间生活费10500元。庞旭以1999年1月法院调解时丁香已明确表示放弃追要生活费且女儿庞玉已年满18周岁,自己已没有义务再抚养为由,拒付这笔抚养费。 舞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庞玉虽已年满18周岁,但尚在校就读,庞旭有固定收入,故仍有抚养义务,对庞玉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庞玉起诉要求追要2001年11月至起诉之日共35个月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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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祁卫东) 父母离异,女儿大学学费和生活费面临困难,无奈之下,女大学生状告亲生父亲支付自己的学费和生活费。河南省舞阳县人民法院近日做出判决,父亲庞旭于2003年10月起,每月给付女儿庞玉生活费245元,至庞玉毕业为止。
丁香与庞旭于1994年9月经法院判决离婚,女儿庞玉由丁香抚养,庞旭一次性支付女儿生活费3842元。1998年8月,庞玉考取洛阳一大学,校方一次性收取学费27000元(5年制)。临近开学,庞玉学费无着落,便诉至法院,要求其父负担一半的学费及在校5年期间的生活费。经法院调解,双方于1999年1月10日达成协议:庞旭付给庞玉教育费13500元;丁香表示放弃向庞旭追要女儿在校期间生活费。后来,由于丁香所在单位效益滑坡,庞玉在校生活日渐紧张。2003年2月,庞玉再次向舞阳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父支付今年12个月在校期间生活费3600元,并追索2001年11月至起诉之日其35个月在校期间生活费10500元。庞旭以1999年1月法院调解时丁香已明确表示放弃追要生活费且女儿庞玉已年满18周岁,自己已没有义务再抚养为由,拒付这笔抚养费。
舞阳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庞玉虽已年满18周岁,但尚在校就读,庞旭有固定收入,故仍有抚养义务,对庞玉请求的合理部分应予支持;庞玉起诉要求追要2001年11月至起诉之日共35个月生活费的请求,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