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3:0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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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范秀丽  柳杨) 河南省卫辉市孙淑占在玩耍时钻入配电室不幸被电死,其父母状告当地村委会和电业局要求赔偿。10月25日,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决卫辉市庞寨乡梨园二村村民委员会赔偿孙福喜、刘秀梅之子死亡补偿金82203.40元,误工费1374元,交通费215.50元,丧葬费3000元,精神慰抚金5000元,共计91792.90元的50%即45896.50元;驳回原告要求卫辉市电业局赔偿其死亡补偿金、误工费、交通费、丧葬费、精神慰抚金的诉讼请求。
  2004年1月2日14时许,孙福喜、刘秀梅之子孙淑占与本村同学孙艳江到卫辉市庞寨乡梨园二村村东地玩耍。孙淑占到没有任何警示标志的该村已废弃,但没有注销配电房使用权的配电室内解小便,不幸触及高压电而命丧黄泉。事发后,孙福喜、刘秀梅就赔偿金数额与庞寨乡服务站多次协商未果。2004年8月29日,孙福喜、刘秀梅一纸诉状将卫辉市电业局、卫辉市庞寨乡梨园二村村民委员会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死亡补偿金、丧葬费、精神慰抚金、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60000元。
  卫辉市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并审查相关证据后认为:(1)被告梨园二村村东地配电室的产权归梨园二村所有。虽其申请将变压器拆除,但并未申请注销该配电室作为该村的配电房的使用权,为此,梨园二村对配电室门的破损,未尽其维修和设警示标志的职责,故对孙淑占的死亡应负赔偿责任;(2)根据梨园二村1995年7月10日与卫辉市电业局签订“安全供用电合同”第三款“事故责任划分”的规定,对“设备失修或管理不善”卫辉市电业局不负责任;(3)孙淑占属限制行为能力人,孙福喜、刘秀梅对其子未尽到完全的监护职责,造成孙淑占在玩耍的过程中,钻入配电房,被配电室内电线电死,孙福喜、刘秀梅对其子的死亡也应负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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