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39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6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胡欣宁 高志海) 郭先生与同村的梅女士骑自行车相撞后,以自己被撞伤为由将梅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然而,他无中生有的伤病,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认真细致的审理中最终还是露出破绽。今天,二中院终审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
  去年12月11日早晨,郭先生在村内骑自行车由西向东行驶,恰逢梅女士骑自行车由南向西拐弯时,两车相撞。今年3月,郭先生起诉至一审法院称,相撞后自己左脚“左踝扭伤、软组织损伤”,要求梅女士赔偿1000余元经济损失。为此,他还提供了当地红十字卫生室看病的诊断处方及收费单据。梅女士辩称,与郭先生骑自行车相撞属实,但郭先生无伤,不同意赔偿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相撞后造成郭先生较重伤害的后果看,梅女士应承担主要责任,合理赔偿郭先生的经济损失。据此,判决梅女士赔偿郭先生医药、护理、交通等费用800余元。判决后,梅女士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中,梅女士提供了当地红十字卫生室出具的证言证实:郭先生从未到该诊室看病,郭先生向一审法院出具的两张收款单据是他父亲按郭先生要求让诊室把日期开成2003年12月11日、2004年1月11日。对此证据,郭先生未提出反驳意见。
  二中院经审理认为,两人骑车相撞后,均未受伤,郭先生在事隔数日后诊断出“左踝扭伤、软组织损伤”,他不能证明该伤系梅女士所致。梅女士现向法院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郭先生在一审法院提交的收费单据是不真实的,故对郭先生要求梅女士赔偿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