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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相淑朝) 胡女士无票乘坐公交车受伤而起诉要求客运公司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百利宝公司赔偿胡女士各项经济赔偿5万余元。 胡女士是北京巴士公司双层客运分公司一名职员。2003年12月26日晨,她在前门车站凭乘车证乘坐百利宝公司102路公交汽车到单位上班,该车司售人员未让她购票。8时许,公交汽车到达丰台区嘉园汽车终点站时,由于她所在的单位在车辆停车场内,故未下车,司售人员亦未制止。因汽车终点站至车辆停车场之间路面不平整,导致汽车在行驶中剧烈颠簸了两下,将坐在后排坐椅上的胡女士弹起后甩下,致使她受伤。 当日,胡女士经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为此,胡女士共支付医疗费1917.20元。2004年8月30日,胡女士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医鉴定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腰部活动功能部分障碍,伤残赔偿指数为10%。胡女士其他经济损失有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费、鉴定费、陪护费等共计5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因赔偿经济损失问题产生纠纷后,胡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百利宝公司予以赔偿。 百利宝公司辩称:该公司102路汽车系无人售票,乘车证无效。胡女士受伤与该公司无关。 丰台法院认为:胡女士凭乘车证乘车时,司售人员未让其购买车票,视为同意其乘坐该汽车。当汽车到达终点站时,胡女士未下车,而司售人员亦未制止。汽车在驶往车辆停车场途中,因路面不平汽车颠簸导致胡女士受伤。为此,百利宝公司应负全部责任。由此给胡女士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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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相淑朝) 胡女士无票乘坐公交车受伤而起诉要求客运公司赔偿。近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百利宝公司赔偿胡女士各项经济赔偿5万余元。
胡女士是北京巴士公司双层客运分公司一名职员。2003年12月26日晨,她在前门车站凭乘车证乘坐百利宝公司102路公交汽车到单位上班,该车司售人员未让她购票。8时许,公交汽车到达丰台区嘉园汽车终点站时,由于她所在的单位在车辆停车场内,故未下车,司售人员亦未制止。因汽车终点站至车辆停车场之间路面不平整,导致汽车在行驶中剧烈颠簸了两下,将坐在后排坐椅上的胡女士弹起后甩下,致使她受伤。
当日,胡女士经北京市丰盛中医骨伤专科医院诊断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为此,胡女士共支付医疗费1917.20元。2004年8月30日,胡女士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法医鉴定为:腰1椎体压缩骨折,腰部活动功能部分障碍,伤残赔偿指数为10%。胡女士其他经济损失有误工费、交通费、伤残费、鉴定费、陪护费等共计5万余元。双方当事人因赔偿经济损失问题产生纠纷后,胡女士提起诉讼,要求百利宝公司予以赔偿。
百利宝公司辩称:该公司102路汽车系无人售票,乘车证无效。胡女士受伤与该公司无关。
丰台法院认为:胡女士凭乘车证乘车时,司售人员未让其购买车票,视为同意其乘坐该汽车。当汽车到达终点站时,胡女士未下车,而司售人员亦未制止。汽车在驶往车辆停车场途中,因路面不平汽车颠簸导致胡女士受伤。为此,百利宝公司应负全部责任。由此给胡女士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