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1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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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镇海   姬长廷) 贵州“西电东送”标志性工程、乌江水电梯级开发的“龙头”电站贵州省洪家渡水电站是一个总装机容量60万千瓦,总投资49.27亿元的国家重点工程。该电站成功蓄水后,乌江流域的一些小电站相继被淹没,由此也引发很多纠纷。2004年11月26日,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就审结一起与之相关的财产权属纠纷案,一装机容量仅为12千瓦的微型发电站的承包人要求获得电站淹没后的补偿款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经法院审理查明,1974年,大方县鸡场乡背座村台等组村民在乌江上游的六圭河集体修建了小型水电站——台等电站,用于村民用电和粮食加工,供电范围包括黔西县锦星乡洪湖村二、三组、新丰村侯家营组和大方县鸡场乡大兴村新丰组和背座村台等组,1975年竣工正式发电。该电站沟渠长0.7公里,厂房四间,面积约100平方米,里面安装12千瓦发电机一台,400型打米机一台,400型水泵一台,钢磨式打面机一台,压面机一台。
  1987年4月10日台等村民组将该电站承包给王富国经营管理,约定台该村民组的群众照明用电和在该电站进粮食加工均不交费。1997年6月,王富国又以每年300元承包费将该电站转包给周基顺经营管理,承包期限至洪家渡水电站库区蓄水淹没为止。周基顺承包经营后,重新购买发电机进行了安装,并对电站的防洪等附属设施进行了维修。在承包经营期间,周基顺逐年向台等村民组的群众收取了照明用电和粮食加工的费用。
  因该电站属国家重点工程洪家渡水电站水库淹没区,1998年4月1日大方县移民局对淹没区实物进行登记时,该电站被列为“台等微型电站装机容量12千瓦”予以登记。2002年8、9月间,该电站因涉及移民搬迁,周基顺停止经营。2003年,周基顺以不当得利纠纷起诉王富国及台等村民组,要求王富国和台等村民组退还该电站的补偿款,法院审理后不能认定王富国和台等组已领取台等电站的补偿款,驳回了周基顺的诉讼请求。今年,周基顺又将王富国和台等村民组诉至法院,要求明确台等微型电站12千瓦装机容量及电站的附属设施的产权和电站的补偿款归自己所有。
  大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台等微型水电站所有权应属台等组,该电站被水库淹没后产生的补偿款也应属台等村民组集体所有。不论承包还是转包,该电站的所有权均未发生转移。虽然周基顺在承包经营期间更换了发电机,并对电站附属设施进行了维修,但其维修的目的是为了维持电站的正常经营,并已通过经营获得了利益。该电站的所有权不属周基顺所有,故该电站被淹没后产生的补偿款亦不属其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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