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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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周跚   王冬梅) 河南省三门峡市大营铁合金厂厂长马延寿只因一时疏忽忘盖公章,在该厂破产时被诉返还4万元现金和利息。2004年11月30日,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判决马延寿偿还王金顺4万元现金及利息。
  1998年元月,一直效益很好的大营铁合金厂为让职工能得到更多的实惠,决定在职工内部高息借款。一时间,厂里职工纷纷将银行存款取出存入厂里。为了得到高额的利息,一些厂外人员也通过关系将钱存入该厂。王金顺托人将4万元现金交与该厂厂长马延寿,马延寿收到该款后出具收条载明:“今收到王金顺现金肆万元整,月息1.98。”落款为:“三门峡市大营铁合金厂 马延寿,98年元月8日”。2002年,该厂破产,因该笔款王金顺与马延寿发生纠纷,王金顺遂提起诉讼,要求马延寿个人偿还,马延寿则辩称应由铁合金厂偿还。
  法院经审理认为,马延寿收到王金顺现金4万元,并约定利息,收条上虽注明是三门峡市大营铁合金厂,但未加盖单位印章,应视为个人行为,关于利息问题应按同期银行利率计算,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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