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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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张立楠) 北京市丰台区南苑乡槐房村村民付某、刘某因公厕环境太差而擅自将厕所铲塌,该村村委会将两人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2004年6月24日,付某、刘某将该村村民委员会为全村村民共同利益而修建的公共厕所及垃圾房铲塌。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对付某、刘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的行政处罚。经丰台公安分局委托物价局进行损失鉴定,付某、刘某行为造成经济损失3220元。因此,该村村民委员会起诉付某、刘某要求赔偿。
  法庭上,付某、刘某辩称,该厕所距自家家门仅隔1米左右的通道,由于该厕所无任何除臭设施,卫生条件又极差,致使他们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由于多次交涉未果,故将其铲塌。因丰台公安分局已对他们作出行政拘留,故希望法院保护自己的居住环境。
  法官认为,该案事实清楚,责任明确,故在审理中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虽然该厕所在事实上确实对付某、刘某的居住生活构成一定影响,但该状况是由历史形成,而付某、刘某擅自将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公共厕所铲塌的行为实为不妥,也给该村村民的生活带来极大的不便。而且付某、刘某将该村村民委员会所有的公共设施毁坏,应当予以赔偿。
  经过法官的调解,付某、刘某认识到了自己行为的不对。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付某、刘某赔偿该村村民委员会经济损失32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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