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1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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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丢失给李某带来一连串的麻烦,无奈之下只得将原单位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二建公司)、北京市第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七建公司)告上法庭,索要赔偿。昨天,法院一审判决,二家单位共同赔偿李某损失6万元。 李某原是市二建公司职工。1985年1月,因劳动教养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1994年,二建重组, 成立市七建公司。2002年1月,李某向街道办事处申请求职证并补缴保险,被告知档案不在,无法办理。李某这才找到原单位解决问题,几经协商也未获答复。李某只得求助法律,要求二家单位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0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市二建公司将李某开除并解除劳动关系后,未将人事档案及时有效的予以转出,造成档案遗失,影响了李某今后就业及享受相关待遇,造成了可预见的损失。市七建系市二建公司分立后的企业,对分立前企业的过错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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