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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2: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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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杨丽莉) 12月7日,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险纠纷案件,判令被告保险公司拒赔理由不成立,应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原告刘某赔偿金1万元。
  1992年11月26日,刘某父母以刘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保险合同。合同第4条1项约定:因意外伤害事故所致残废、死亡,保险公司在1万元内给付保险金。合同签订当天,刘某交纳了保费192元,并领取了保险证及保险单。双方约定,保险公司签单收费盖章后,保险责任开始生效。2003年2月19日,刘某被案外人孙某用刀捅伤。经鉴定,刘某伤残为9级,伤残补助费为1.8万余元。捅伤刘某的孙某被法院判处拘役3个月,经法院调解,孙某已赔偿刘某2万元。
  刘某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请求,保险公司却声称刘某的伤害是因违法犯罪所致,故不属意外伤害,也不属保险理赔范围。双方争执不下,刘某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所受伤害是孙某犯罪行为所致,现无证据证明事故的发生是由刘某违法犯罪行为引起的,且此事故(刘被孙捅伤)是刘非所预见、非所意图、非所期待的伤害事故,属于法律上的意外伤害事故范畴,被告某保险公司依约应承担保险责任。因刘的伤残补助费已超过1万元,法院判决某保险公司赔付刘某保险金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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