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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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王文波) 为圆儿子成为艺术家的梦想,范先生不吝惜花钱托人为儿子拜师求学,可最终无果连办事的钱款也要不回来了,无奈之下范先生将办事人吕某告到法院。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要求吕某返还范先生人民币66000元。
  1999年10月,范先生为其子拜师及进入解放军艺术学院学习事宜,通过杨先生介绍与吕某认识。为促成此事,吕又找到了刘某。1999年10月21日,吕某从范先生处拿走人民币10000元,并约定拜师成功后将款交与刘某,如拜师不成,如数退还。此后,范先生之子拜师未果,而刘某又将另一位歌唱家介绍给范先生相识。1999年11月2日、11月12日,吕某为办理范先生之子到解放军艺术学院学习事宜,先后从范处拿走56000元。范先生以其子拜名师及进入解放军艺术学院学习未果,要求吕某返还人民币66000元。
   原审法院以范先生与吕某的行为并非合法行为,不属于民事法律所保护的范围为由,驳回原告范先生要求被告吕某返还66000元的诉讼请求。判决后,范先生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一中院审理认为,吕某在未能解决范先生之子拜师,及进入解放军艺术学院学习未果的情况下,应将其收取范先生的费用退还。应当指出,吕某所收取范先生费用之用途问题,诉讼中双方虽说法不一,但鉴于吕某已实际收取了范先生的款额,且亦未达到双方约定的目的,现范先生要求吕某返还其收取的66000元,理由正当。而原审法院确认吕某收取的费用系活动经费,不属民事法律所保护的范围,判决驳回范先生要求吕某返还66000元的诉讼请求显属不当,应予以改判。据此作出了撤销原审判决,要求吕某返还范先生费用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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