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2:0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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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冯光春  徐俊) 12月2日,四川省泸州市纳溪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因帮抓小偷溺水身亡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判决由受益者陈礼林补偿原告肖光珍等五人经济损失2万元。
  2004年6月30日凌晨4时左右,陈礼林发觉其门市被盗,即打电话通知原告肖光珍之夫黄德才帮忙抓嫌疑人。陈礼林与黄德才及帮忙的群众一起追赶到永宁河边,一个嫌疑人即跳入河中逃窜,被告随即跳入河中追赶,肖某也跳入了河中。此后黄德才也跳入了河中追赶。当游到河中时,他叫了一声“我不行了,没有办法了”。陈礼林在对岸叫黄游回去,在岸边的刘某随即用电瓶灯光照河中,没有发现黄的身影,此时陈礼林和肖某抓获一嫌疑人,而黄德才不幸溺水身亡。事后原、被告双方因费用多少产生分歧,肖光珍等五人诉至法院。
  法庭审理认为,黄德才为保护他人财产,不顾个人安危,下河追赶盗窃疑犯,不幸溺水身亡,其见义勇为的行为值得倡导。但黄德才死亡的后果不是被告侵权行为所致,被告并无过错,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任何法律都是弘扬正气、惩恶扬善、维护社会的公平和正义的。作为黄德才是为了保护被告的合法财产而不幸身亡,被告作为受益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应当给予五原告适当的经济补偿。对五原告的补偿仅仅考虑在被告所追回财产受益3000余元的范围内,显然对五原告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但是如果补偿金额过高,超出被告承受的范围,对被告也是不公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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