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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贾俊欣刘建国) 患者马女士在做子宫全切手术中,因医生疏忽,将一块纱布留在了其体内,引起诉讼。12月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医院赔偿马女士14466元。 2003年5月,原告马女士会因子宫肌瘤住进某县医院。5月25日,该医院为其做子宫全切手术,6月2日出院。马女士出院后,出现腹疼与发烧。8月1日,马女士到该院检查,医生怀疑为盆腔异物,当即收其入院治疗。8月2日,医院又为马女士做了B超检查,更加明确为盆腔异物,建议手术治疗。 8月8日,马女士在北京某医院实行剖腹探查等手术,取出异物纱垫一块。经鉴定小组作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处理意见,认定该县医院对马女士已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双方对事故的确认均未提出异议。医院方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经济和行政处理。 马女士在北京住院期间,该县医院领导先后三次探望并带去医疗费5000元;8月22日,又派两名副院长前去探望,并带去2000元,马女士未收下。至8月23日,马女士在北京共花去医疗费用共计16772元。 马女士出院后,将县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一切费用共计11884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应赔偿马女士14466元,不包括已给付的5000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500元。 马女士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给付的精神抚慰金太少,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上诉人请求医院应赔偿的继续治疗费用,因其尚未发生,原判待其事实发生后另行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应赔偿118847元没有法律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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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贾俊欣刘建国) 患者马女士在做子宫全切手术中,因医生疏忽,将一块纱布留在了其体内,引起诉讼。12月1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处医院赔偿马女士14466元。
2003年5月,原告马女士会因子宫肌瘤住进某县医院。5月25日,该医院为其做子宫全切手术,6月2日出院。马女士出院后,出现腹疼与发烧。8月1日,马女士到该院检查,医生怀疑为盆腔异物,当即收其入院治疗。8月2日,医院又为马女士做了B超检查,更加明确为盆腔异物,建议手术治疗。
8月8日,马女士在北京某医院实行剖腹探查等手术,取出异物纱垫一块。经鉴定小组作出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处理意见,认定该县医院对马女士已构成三级乙等医疗事故。双方对事故的确认均未提出异议。医院方对有关责任人员作出了经济和行政处理。
马女士在北京住院期间,该县医院领导先后三次探望并带去医疗费5000元;8月22日,又派两名副院长前去探望,并带去2000元,马女士未收下。至8月23日,马女士在北京共花去医疗费用共计16772元。
马女士出院后,将县医院告上法院,要求其承担一切费用共计118847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医院应赔偿马女士14466元,不包括已给付的5000元,其中包括精神抚慰金1500元。
马女士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给付的精神抚慰金太少,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判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正确的。上诉人请求医院应赔偿的继续治疗费用,因其尚未发生,原判待其事实发生后另行起诉,并无不妥,上诉人上诉应赔偿118847元没有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