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52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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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冯松) 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宣判了一起教育合同纠纷案,终审判令中华研修大学返还王某赴新加坡留学费及杂费共计8万元。
  2000年初,天津市的王某看到北京的中华研修大学艺术系与新加坡金锋学院的招生简介。招生简介中载有“学生在校学习期满1年,可赴新加坡实习1年”的字样。2000年8月9日,王某满怀希望地来到中华研修大学,并交付2万元学费。同年10月27日,王某又向校方交纳了5万元的赴新加坡留学费。同年11月14日,王某与中华研修大学艺术系、新加坡金锋学院签订《中华研修大学艺术系高级班学生学习与安全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2001年3月12日,按照校方规定,王某再向中华研修大学支付新加坡留学杂费3万元。中华研修大学为此向王某出具了所有费用的收据,均盖有该大学财务专用章。
  一年很快过去,然而王某的留学梦也很快随之破灭,学校未能办理王某的留学手续。当王某找到校方理论时,得到的是新加坡校方因王某学习成绩不达标无法接纳的答案。王某要求学校退还其已交纳的留学费用,而遭到校方的拒绝,理由是本校只是代收学费,总之中华研修大学不予退还王某所交钱款。无奈之下,王某将中华研修大学告到法院,要求其退还所收所有费用,共计10万元。
  一中院经审理认为,中华研修大学艺术系无独立法人资格,其民事行为的责任应由中华研修大学承担。中华研修大学未办理王某出国留学事宜,亦无收取王某赴新加坡留学费、学杂费的合法依据,应当将王某赴新加坡留学费、补赴新加坡留学杂费共计8万元退还王某。中华研修大学称只是代收费用,所收费用已转交给新加坡金锋学院,但并未提供证据,其代收、转交的行为也不足以对抗王某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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