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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3-5 17:11:3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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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宋彩扬 沈鹏) 日前,经逐级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王玮琳因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是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首例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2007年5月5日,王玮琳应邀与吴柯(同案被告人,已判刑)、肖杰等人在“王爷府大酒楼”喝酒吃饭。期间,肖杰因与该酒楼老板王学武有债务纠纷,便要求酒楼经理即被害人赵强交出酒楼当日营业款。赵强将当天营业款交出后,肖杰得知当天在该酒楼办婚宴的人没有结账就走了,便认为赵强在欺骗自己,遂将其叫到酒楼大厅,对赵进行指责。站在肖杰身后的王玮琳等人随即对赵强拳打脚踢,致其倒地。而后,王玮琳等人离开现场。赵强经赶到酒楼的医生抢救无效死亡。经重庆市法医学会司法鉴定所鉴定,赵强系动—静脉血管畸形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
  重庆市大渡口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玮琳有期徒刑十年,王玮琳认为原判量刑过重,上诉至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王玮琳伙同他人对赵强进行殴打,致赵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依法惩处。鉴于被害人赵强生前患有动—静脉型脑血管畸形,头部外伤、情绪激动、大量饮酒等诱发因素均可能造成此病患者动—静脉型脑血管畸形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死亡,王玮琳等的行为属非致命性损伤,只是导致赵强动—静脉型脑血管畸形破裂致蛛网膜下腔出血的诱因之一。刑法对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法定刑,是以故意伤害行为系被害人死亡的直接原因甚至唯一原因作为标准的。虽然上诉人王玮琳没有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本案的特殊情况,一审对上诉人王玮琳判处十年的量刑明显过重,与其罪责不相适应。为体现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据刑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市五中法院撤销原审判决对王玮琳的量刑部分,认定上诉人王玮琳犯故意伤害罪,在法定刑以下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依法逐级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裁定,予以核准,这是市五中法院首例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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