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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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近日,《小学生规范字典》著作权纠纷案审结,北京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河南文博书局和文字六O三厂(简称603厂)立即停止复制、发行《小学生规范字典》;上述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62736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李行健(语文报刊协会会长)、刘钧杰(首都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赵丕杰(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季恒全(原语言文字应用研究所副所长)、应雨田(湖南省常德市湖南文理学院中文系教授)、杨必胜(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中文系副教授)、张博(河北师范大学中文系教授)、张育泉(首都师范大学文学院副教授)以及江汉(江苏省泰州市教师进修学校高级教师)9人共同编写了《小学生规范字典》(简称《规范字典》),并于1999年7月1日由李行健和季恒全代表该9人以《规范字典》编写组的名义与语文出版社签订出版合同。该合同约定:李行健等9人授予语文出版社在国内外以图书形式出版该《规范字典》的专有出版权;语文出版社以版税方式向李行健等9人支付报酬,其中发行50万册内按照7%的版税付酬,从50万册后开始按照8%付酬;版税报酬以实际卖出的册数结算;合同有效期为8年。截至2000年2月,该《规范字典》共印刷14次,印数为330万册,单价9元。
  1999年9月10日和1999年11月5日,603厂先后与河南文博书局签订两份印刷协议书,接受河南文博书局委托印刷语文出版社出版的《字典》各30万册,合计60万册,加工费每册2.11元。河南文博书局为此仅向603厂提供了语文出版社出具的印刷5万册的《图书、期刊印刷委托书》(简称印刷委托书),其余55万册没有语文出版社的印刷委托书。603厂将印刷后的《规范字典》交付给河南文博书局。
  2000年10月4日,被告北京华教毓英图书中心以38%折扣从河南文博书局购进《字典》4.7万册,河南文博书局为此向华教毓英中心提供了语文出版社出具的征订发行委托书。2000年11月25日,华教毓英中心以50%折扣售出《字典》780册,获利498.40元,另有20册《规范字典》用于征订。2001年3月9日,北京市新闻出版局对华教毓英中心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规范字典》46 200册及获利498.40元,罚款1495.20元。
  法院认为,河南文博书局作为非出版单位,本无权委托印刷厂印刷《字典》。现河南文博书局在仅获得语文出版社5万册印刷委托书的情况下,委托603厂印刷60万册《规范字典》,违反了上述规定。而且,河南文博书局委托603厂加印的55万册《规范字典》也未取得李行健等9人的许可,故其行为侵犯了李行健等9人对《规范字典》享有的著作财产权。
  603厂在仅获得语文出版社出具的5万册印刷委托书的情况下,接受非出版单位河南文博书局的委托加印《规范字典》,应与河南文博书局共同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销售者应当就其销售的图书具有合法来源举证。华教毓英中心作为图书销售单位,能够证明所售图书的合法来源,且审查了语文出版社出具给河南文博书局的委托书,故其行为不构成侵权。同时,河南文博书局委托603厂印刷的60万册《字典》中有5万册具备合法手续,而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华教毓英中心从河南文博书局购进的4.7万册《字典》不包括在该5万册之内,即不足以认定其销售的是侵权图书。因此,对李行健等9人向华教毓英中心提出的停止侵权等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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