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1:01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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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秋苏) 江苏省徐州一律师事务所在接受一被告人的委托,收取了代理费后,却竟然替该案的另外一名被告人辩护起来。被告人入狱服刑后,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院,要求其退回代理费。1月10日,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该律师事务所返还给服刑犯代理费500元。
  现年50岁的周文化现正在南京市江宁监狱服刑。周文化因与本村农民周信阳偷鱼,被人发现后为抗拒抓捕使用暴力打伤他人,2003年2月被逮捕。同年3月7日,周文化委托其兄前往徐州某律师事务所聘请辩护人,签订了委托代理书后,即向律师事务所交纳了代理费500元。5月28日,丰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周文化、周信阳抢劫犯罪一案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在被告人席上的周文化满怀希望的等待律师的辩护。不料,徐州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吴律师却竟然为周信阳辩护起来,弄得周文化一头雾水:自己委托的辩护人怎么替他人辩护了呢?法院当庭以抢劫罪判处周文化有期徒刑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判处周信阳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周文化提起上诉后,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1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同月周文化被送往南京市江宁监狱服刑。后来,探监的家人告诉他律师事务所之所以违约,是因为周信阳付给律师事务所的代理费多,律师事务所就违了约。
  得知这一情况后,周文化十分气愤,他的家人要求该所退回500元代理费,却遭到无礼拒绝。周文化在监狱管教人员的指导下,委托其兄把拒不退钱的徐州某律师事务所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徐州某律师事务在收取原告周文化的代理费后,双方即形成了有偿的法律服务合同关系。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徐州某律师事务没有指派有关人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是事实,其未尽在诉讼活动中的工作职责,未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故应将代理费退还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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