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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陈志宏 戎益华) 刚通过婚姻介绍所娶到媳妇,却因没有按约支付介绍费被告上了法庭。2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荀某向原告某婚姻介绍所给付介绍费1800元。 1998年10月,被告荀某与某婚姻介绍所签订“外征人员缴费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由荀某缴纳报名费200元、通联费300元、服务费300元,服务期间为1年,一年内不管介绍成功与否,报名费、通联费不退,服务费按提供服务的次数扣除,每次按100元计算,扣完为止;介绍成功后须再缴纳中介费1200元,外省女性通过介绍所的广告宣传与征婚方缔结婚姻的,征婚方需缴纳女方所在外省的广告投资费1000元。上述合计应当缴纳费用3000元,合同有效期自1998年10月4日至1999年10月4日。合同签订后1年内,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荀某婚姻未能成功。 2002年6月,该婚姻介绍所又为荀某介绍四川籍女姓陆某,并安排双方约会、见面和访亲。荀某与陆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03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开始共同生活。但婚姻介绍所人为荀某尚欠婚介所中介费用2100元,遂提起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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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陈志宏 戎益华) 刚通过婚姻介绍所娶到媳妇,却因没有按约支付介绍费被告上了法庭。2月18日,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此居间合同纠纷案件,经法院主持调解,被告荀某向原告某婚姻介绍所给付介绍费1800元。
1998年10月,被告荀某与某婚姻介绍所签订“外征人员缴费合同书”一份。双方约定,由荀某缴纳报名费200元、通联费300元、服务费300元,服务期间为1年,一年内不管介绍成功与否,报名费、通联费不退,服务费按提供服务的次数扣除,每次按100元计算,扣完为止;介绍成功后须再缴纳中介费1200元,外省女性通过介绍所的广告宣传与征婚方缔结婚姻的,征婚方需缴纳女方所在外省的广告投资费1000元。上述合计应当缴纳费用3000元,合同有效期自1998年10月4日至1999年10月4日。合同签订后1年内,经婚姻介绍所介绍,荀某婚姻未能成功。
2002年6月,该婚姻介绍所又为荀某介绍四川籍女姓陆某,并安排双方约会、见面和访亲。荀某与陆某建立恋爱关系后,于2003年4月办理了结婚登记,开始共同生活。但婚姻介绍所人为荀某尚欠婚介所中介费用2100元,遂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