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10:14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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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宜宾市高县仁艾乡长田村村主任熊根堂通过法院获得了1元钱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熊根堂认为,经济赔偿只是象征性的,主要目的是要恢复自己的名誉,消除社会影响。
             原告:周明堂捏造事实
  2004年12月中旬,熊根堂向法院诉称,2004年12月5日自己经民主选举被选任为宜宾市高县长田村村主任。同月9日,该村周明堂故意捏造事实,在该村公路沿线多处张贴“大字报”,并向村民散发“小字报”,散布其贪污集体资金,致使许多村民产生误解。周明堂的行为对自己的名誉和人格尊严造成损害,使其精神上遭受巨大的伤害。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熊根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周明堂对自己停止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元钱。
             被告:公开财务有原因
  法庭上,被告周明堂辩称,2004年12月9日自己公开张贴并向村民散发了“长田村财务公开表”是事实,因为该村长期没有公开村务,为对广大村民负责自己才公布了村财务。熊根堂贪污了集体资金960元,自己不存在侵权的事实。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请求。
             纪委:调查结果不属实
  2004年12月13日,经中共高县仁艾乡纪律委员会调查并结论为:“长田村财务公开表”中反映熊根堂97年贪污集体资金960元一事不属实;2004年9月2日到县城生活费71元,实际是为修建村党员活动室与有关部门协调而产生的差旅费支出;“长田村财务公开表”所列“2003年7月乡计生办下拨计生经费400元,现在熊根堂手中”不属实。
             法院:原告主张依法成立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熊根堂于1988年至1998年5月和2003年7月至今,先后两次担任高县仁艾乡长田村党支部书记职务,在2003年7月原告任村支书期间,被告周明堂亦担任该村副主任兼任出纳职务。2004年12月5日,经村民大会民主选举通过,原告又被选任为该村村民委员会主任,而被告却在此次选举中落选,被免去了该村副主任及出纳职务。  
  被告周明堂在无任何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借故采用公开张贴和散发“村务公开表”的形式,列举原告熊根堂有贪污和侵占集体资金的虚假事实,使原告在个人品德等方面声誉的社会评价降低,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给原告的精神造成了一定损害。被告周明堂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原告的主张依法成立。因此,法院判处被告周明堂立即停止对原告熊根堂的侵害,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写出书面道歉书,经法院审查后公开张贴,向原告熊根堂赔礼道歉,并赔偿原告熊根堂精神损害抚慰费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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