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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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某汽车销售公司退还原告彭先生购车全款168600元和车辆购置税款1441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7月,彭先生从某汽车销售公司的广告宣传及产品介绍书中,了解到该公司销售的SQR7240T型奇瑞“东方之子”轿车具有突出的安全保障性能,并且配置有前排安全气囊,于是在2003年8月21日在该公司购买了一辆SQR7240T型奇瑞“东方之子”轿车。
  2004年11月的一天,彭先生的车出现了故障,将车开到该销售公司维修时,意外发现了该车原来并没有安装安全气囊。因此,彭先生与该公司多次交涉并提出赔偿,但该公司一直未予赔付。原告不得不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该公司返还购车全款。
  在庭审过程中,该公司承认所售汽车确实没有安装安全气囊,但认为公司所提供的是一辆整车,气囊只是其中一项,国家也未要求汽车必须安装气囊,其过错仅在于没有尽到向彭某告知安全气囊是选装件的义务,属于一般违约行为;同时,安全气囊的有无,对汽车的正常使用并无影响,而且至今也没有给彭先生造成任何损失。因此,被告不同意退车还款。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安全气囊虽然只是汽车的一个组成部位,但被告负有明确的告知义务。被告未提供其广告中承诺的安全气囊,即未提供彭某所期待的安全系数,进而致使购车人彭某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同时,被告主张自己只是一般违约行为的理由不能成立,彭先生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据此,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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