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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陈征) 3月25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北京紫禁城易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造型师易新明诉京城某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了原告易新明要求被告发布道歉信,赔偿经济损失5008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易新明系北京紫禁城易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造型师,在从事造型、化妆工作时使用艺名“易茗”。2004年9月12日晚,易新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路建银大厦门口被人打伤。事发后,易新明以“易茗”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4年9月14日,被告在其出版的报纸上刊发了《造型师易茗被打凌晨住院 赵薇好友爆料─易茗苦追赵薇 门外站立2小时》(以下简称:诉争文章)一文,并随文配发了原告和赵薇的照片。诉争文章报道了原告9月12日被打、就诊及报案的情况,并引用一所谓“赵薇J姓好友”的话称“易茗想追赵薇,但赵薇很反感他”,另诉争文章写到“而对于现在流传的赵薇涉嫌打人一说,J女士愤然地说:‘这纯属炒作,因为这件事情只有易茗从中获利了,因为这件事情根本就是他一厢情愿地在说,赵薇根本都不愿意理他’”。 审理中,被告称诉争文章中没有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语,但针对原告提出的报道失实问题,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诉争文章报道的相关情况已经详细核实。 法院认为,新闻媒体应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其刊发文章、进行报道应当核实相关情况,保证文章内容真实或基本真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04年9月14日被告刊发的诉争文章,使用了原告的艺名“易茗”并配发了原告本人的照片,文章指向主体明确,即本案原告易新明。现被告不能提供证明其刊登的文章内容已经详细核实并真实无误的证据,故被告在刊发诉争文章的过程中有欠妥当,应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诉争文章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仅是在所谓“易茗苦追赵薇,门外站立2小时”等问题上有欠核实,不属于严重失实,且原告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诉争文章给其造成了名誉受到贬损的后果,故被告行为虽有欠妥之处,但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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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李思 陈征) 3月25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一庭审结了北京紫禁城易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造型师易新明诉京城某报社名誉权纠纷一案,判决驳回了原告易新明要求被告发布道歉信,赔偿经济损失5008元和精神损失费1元的诉讼请求。
原告易新明系北京紫禁城易茗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造型师,在从事造型、化妆工作时使用艺名“易茗”。2004年9月12日晚,易新明在北京市丰台区西客站南路建银大厦门口被人打伤。事发后,易新明以“易茗”的名义向公安机关报案。
2004年9月14日,被告在其出版的报纸上刊发了《造型师易茗被打凌晨住院 赵薇好友爆料─易茗苦追赵薇 门外站立2小时》(以下简称:诉争文章)一文,并随文配发了原告和赵薇的照片。诉争文章报道了原告9月12日被打、就诊及报案的情况,并引用一所谓“赵薇J姓好友”的话称“易茗想追赵薇,但赵薇很反感他”,另诉争文章写到“而对于现在流传的赵薇涉嫌打人一说,J女士愤然地说:‘这纯属炒作,因为这件事情只有易茗从中获利了,因为这件事情根本就是他一厢情愿地在说,赵薇根本都不愿意理他’”。
审理中,被告称诉争文章中没有侮辱、诽谤原告的言语,但针对原告提出的报道失实问题,被告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诉争文章报道的相关情况已经详细核实。
法院认为,新闻媒体应当依法进行舆论监督,其刊发文章、进行报道应当核实相关情况,保证文章内容真实或基本真实。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04年9月14日被告刊发的诉争文章,使用了原告的艺名“易茗”并配发了原告本人的照片,文章指向主体明确,即本案原告易新明。现被告不能提供证明其刊登的文章内容已经详细核实并真实无误的证据,故被告在刊发诉争文章的过程中有欠妥当,应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注意。
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本案诉争文章并未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仅是在所谓“易茗苦追赵薇,门外站立2小时”等问题上有欠核实,不属于严重失实,且原告也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诉争文章给其造成了名誉受到贬损的后果,故被告行为虽有欠妥之处,但不构成对原告名誉权的侵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承担侵犯名誉权的法律责任,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