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1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范秀丽  刘敏) 年近七旬的李老太因生活琐事与长孙夫妻发生矛盾后,被长孙夫妻撵出家门,之后,李老太的长子王某又写出与李老太断绝母子关系的声明来“助阵”,李老太一气之下遂将王某诉至法庭。日前,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判决王某将位于卫辉市李元屯镇某村,已翻盖的北院五间现浇顶平房提供给原告居住。
  原告李老太生育二子、六女,现均已成家立业,分门另过。1975年8月1日李老太夫妇与被告王某(原告长子)兄弟二人立下分单一份,其中载明:1.王某应分家北边宅基一处,北院房五间、南院东屋南头一间、小厨房一间、北院新盖厨房一间上下土木相间相连;2.关于父母养老住房北院北屋五间、厨房一间、父母住到终老后归王某……。3.以上条款均由家长族亲和本人共同决定均应遵照执行,不准以强欺弱,随意更改,否则由父母收回其所分全部家产。
  之后,李老太一直居住在分单所指的位于李元屯镇某村某街的北院五间房内。1995年,王某将该房翻盖为现浇顶房五间。王某翻盖房屋期间,李老太随次子生活,直至2003年农历12月6日,李老太搬回同其长孙夫妻共同居住该房,其中李老太居住三间、长孙夫妻居住二间。2004年农历8月8日,因生活琐事,长孙夫妻与李老太发生矛盾后,将李老太撵出。之后,李老太与其长王某夫妻发生矛盾,王某夫妻写出了断绝母子关系的声明,导致矛盾激化。
  经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成年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是我国《婚姻法》等法律明确规定的,是每个成年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长子未能尽到较好的赡养义务,甚至写出与原告断绝母子关系的字据,使原告的身心均受到伤害,给其晚年生活带来不便,被告的行为严重的违背法律规定,是错误的,应予立即改正,原、被告的分单载明,北院五间房屋由原告夫妻住到终老后被告所有,因此该房的所有权在原告百年后,被告方可取得,该房的居住权归原告所有,虽然被告将该房进行了翻建,但原告对整个房屋的居住权并未改变,现原告要求居住该房屋,是合理的,对其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将位于卫辉市李元屯镇某村,其已翻盖的北院五间现浇顶平房五间提供给原告居住。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