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9:0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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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郭健) 因丈量土地与征地工作组发生争执,一怒之下持剪刀剌伤其中一名工作人员。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该起故意伤害案,终审裁定驳回曹宗亿的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查明,2008年5月28日l1时许,被告人曹宗亿得知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蟠龙镇征地组将到本村开展征地丈量工作,遂从家中带了一把剪刀,来到河坝村曹屋组蛇坑,以征地组在丈量土地时将自己家的土地量为集体土地为由,阻挠征地工作组丈量土地,征地工作组成员钟某上前制止时,曹宗亿掏出剪刀刺向钟某,被害人王某见状急忙阻止曹宗亿,曹宗亿转向王某,并说:“谁要丈量我的土地,就要和谁拼命”。后挥舞着剪刀刺向王某的腰部肝脏要害部位。王某猝不及防受伤,拉着曹宗亿一起滚落到地下,曹宗亿起来紧跟着用剪刀刺向王某的前胸要害部位。口中边说“我让你量地,我捅死你去。”其他工作人员上前阻止,结果也被曹宗亿弄伤。后来见围上来的人越来越多,被告人曹宗亿带着凶器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损伤程度为重伤甲级。
  原审法院审理后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曹宗亿有期徒刑八年,并赔偿被害人王某经济损失57153.55元。
  一审判决后,被告人曹宗亿不服,向赣州中院提出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消一审判决,改判其无罪,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诉人曹宗亿在政府组织征地过程中,因企图阻碍征地组丈量土地与征地工作组成员发生争执,上诉人曹宗亿持剪刀向征地工作组成员刺去,致一人重伤甲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曹宗亿的行为致使被害人受了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其提出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民事赔偿合理,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曹宗亿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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