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8:5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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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近日成功调解了一起因购买预售商品房引发的合同纠纷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为一套商业铺面房纠葛了10年的双方当事人握手言和,双方领取调解书时当场以现金支票履行了给付义务。
  1994年,董跃龙夫妇因购买商场铺面房与明昌屋业公司签订了买卖协议,后因双方发生纠纷诉到法院。官司打到二审时,董氏夫妇与明昌公司达成调解协议,由第三人嘉诚房产公司将其8号商铺房提供给董氏夫妇。随后,董跃龙与嘉诚公司重新签订了购房合同。原以为事情圆满解决,不料在2000年6月嘉诚公司交房时,双方就工程质量以及相关配套设施等问题又发生了争议。董氏夫妇以交付的房屋不符合当初约定的标准为由拒绝接收,嘉诚公司于是将这套商铺房出售给了他人。为了购买商铺房耗尽心力,最终房子却花落别家,董氏夫妇感到十分不满,于是再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审法院判令嘉诚公司返还董氏定金1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39万余元。嘉诚公司不服,上诉到云南省高级法院。
  面对这个案件,法官们没有简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多次耐心地分别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在了解当事人的心理后,首先从法理上分别指出了双方在履行协议中自身行为所存在的瑕疵,让双方都进行换位思考。取得共识后,法官们又入情入理地对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了具体分析。在法官们的悉心说服下,当事双方最终自愿达成了协议:解除购房合同,由嘉诚公司返还董氏夫妇购房定金10万元,并支付其购房损失19万元。在双方到法院领取调解书时,嘉诚公司以现金支票的方式将29万元一并支付。至此,这场持续了10年之久的房产纠纷最终在法官的悉心调解下,得以彻底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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