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8:4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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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高志海) 在房屋施工过程中,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根据实际需要,洽商变更了原建筑图纸设计,取消了阳台。而穆先生入住后却按原设计,擅自在所住房屋搭建了两个阳台,为此,物业公司将穆先生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穆先生拆除搭建的两个阳台、恢复原状。
  2004年3月5日,穆先生未经物业公司同意和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其居住的房屋厨房外搭建一高2.12米、东西长2.65米、南北长1.1米的阳台,同时还在其卧室南搭建一长3.15米、宽1.1米、高2.15米的阳台。
  物业公司认为,穆先生擅自搭建阳台,对楼房安全形成隐患,故于2004年8月起诉至一审法院,要求穆先生拆除两个阳台,恢复原状。而穆先生则称,自己搭建的两个阳台是原建筑图纸设计的,是按原设计搭建,故不同意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后,穆先生不服不服,上诉到二中院。
  二中院审理过程中,物业公司承认房屋原建筑图纸中确实设计有阳台,但根据实际需要,施工过程中经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设计方洽商变更了设计,取消了阳台。对此,穆先生在签订拆迁及入住协议时是明白的。
  二中院认为,穆先生与物业公司签订的入住协议中明确约定,住宅所有人不得擅自侵占住宅的公用部位和共用设备。穆先生在入住时即已明知房屋没有阳台,却在未经物业公司许可亦未取得相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即擅自在其房屋的南北两侧搭建两个阳台,该行为违反了双方在的约定,侵占了住宅公用部位,对楼房整体安全构成危险,故物业公司要求拆除阳台、恢复原状的请求合理,应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正确,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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