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50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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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刘芳军 汪明卓) 3月20日,湖南攸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屈端林犯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08年3月,被告人屈端林与王某等人合伙承包了攸县鸾山镇某铁矿1号井,与李某等人承包了该铁矿2号井,由被告人屈端林负责日常经营。这两个矿井未取得相关资质,均是非法矿井。为便于铁矿生产,被告人屈端林从攸县某矿业公司一铁矿非法购得炸药46包(约132公斤)、雷管490发,并使用了部分炸药和雷管。同年8月23日上午8点左右,李某等四名矿工下1号井作用。入井后,负责拆炮墩的谭某和董某发现矿井某处顶板有问题,便交代另一矿工艾某准备好支护材料,还告知李某远离该处。由于顶板太烂,谭某和董某决定等艾某装好支护后再拆除炮墩,二人便从作业处下到矿井较为安全处。9点左右,井下约130米处回采工作面顶板坍塌,李某被一块一吨重矿石压埋至胸部。此时,谭某、董某和艾某三人赶来抢救,将李某救出并立即送至医院。后,李某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屈端林将剩余的炸药、雷管退回。经事故调查组认定,1号井部分井段顶板无支护,缺少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垮塌致李某死亡,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被告人屈端林作为负责人,在毫无安全保障的情况下非法组织矿井生产,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
  法院认为,被告人屈端林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许可,私自购买爆炸物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有关爆炸物的管理法规;未经有关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相关资质的情况下非法开采铁矿,因矿井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导致一矿工死亡的重大劳动安全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买卖爆炸物罪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被告人屈端林主动投案,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减轻处罚。被告人屈端林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故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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