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7:23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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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敖文林) 何某在向同窗好友孟某讨水喝时,因言语不和,用刀将孟某刺伤,孟某遂将何某及其所在的新余市昌新学院诉至法院,请求赔偿。日前,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决何某与新余市昌新学院共赔偿孟某各项经济损失五万余元。
  孟某与何某同系新余市昌新学院的学生。2004年9月15日下午5时许,何某在下课后,因口渴,便径直来到孟某的宿舍,向孟某要杯水喝,孟某一时未予理睬。何某以为自己遭到了拒绝,觉得很没面子,便恶语相向,孟某也不甘示弱,双方遂发生争执,并升级至斗殴。何某用随身携带的小刀刺向孟某左侧腰部,致使孟某脾、胃破裂。孟某遂诉至法院,要求何某及新余市昌新学院赔偿各项经济损失63503.8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何某故意实施伤害行为,导致孟某损害,是主要过错者,对此应承担70%的主要责任;孟某拒绝何某的喝水要求,并与何某发生互殴,对伤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故其自身也应承担10%的责任;昌新学院对孟某及何某未尽到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应对损害后果承担20%的责任。法院最后判决何某赔偿给孟某4.3万余元,昌新学院赔偿给孟某1.36万余元,其余损失孟某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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