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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光武帝刘秀》的原著作者、作家秦俊为了自己的署名权,将河南省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北京中协诚达公司告上法庭。6月3日,此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圆满调解结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秦俊同意北京中协诚达公司使用其创作的《光武帝刘秀》一书作为剧本拍摄电视剧,北京中协诚达公司向秦俊支付使用费4万元,并由北京中协诚达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将秦俊“编剧”身份更正为“原著”,北京中协诚达公司在电视剧《光武帝刘秀》以后的发行、放映工作中,将秦俊署名为原著,并向其附送修改后的电视剧光盘。 秦俊是一名作家,现任南阳市地方史志办主任。1998年初,秦俊与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协商,将其创作的长篇小说《光武帝刘秀》改编为电视剧剧本。1998年4月10日,秦俊出具了授权书,同意张笑天参与《光武帝刘秀》剧本的改编工作。1998年12月,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与北京中协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拍摄32集电视连续剧《光武帝刘秀》。依据秦俊与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于2000年3月25日的约定,该电视剧中应署名“原著:秦俊”字样,并按每集2000元向秦俊支付稿酬。该电视剧制作完毕后,在全国公开发行放映,但在电视剧中并没有注明“原著:秦俊”,仅将秦俊署名为编剧,承诺给的稿酬也没有兑现。后秦俊致函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要求要注明原著为秦俊,编剧为张笑天。 2000年5月,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与北京中协诚达公司订立了合同书,由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提供电视剧文学剧本,由北京中协诚达公司投资70万元,摄制电视连续剧《光武帝刘秀》。 2000年8月25日,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回函秦俊,同意在电视剧《光武帝刘秀》中署名原著秦俊,稿酬每集2000元。但该电视剧在摄制完成后,却没有原著秦俊的内容,而把秦俊注明为编剧。2004年12月,秦俊多次催促,但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及北京中协诚达公司拒不支付稿酬,也未更正其侵权行为,无奈之下,秦俊一纸诉状将这两个单位一并告到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稿酬56000元。 案件审理中,因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现已歇业,秦俊撤回了对其的诉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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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视剧《光武帝刘秀》的原著作者、作家秦俊为了自己的署名权,将河南省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北京中协诚达公司告上法庭。6月3日,此案在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圆满调解结案。
经法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秦俊同意北京中协诚达公司使用其创作的《光武帝刘秀》一书作为剧本拍摄电视剧,北京中协诚达公司向秦俊支付使用费4万元,并由北京中协诚达公司在全国性报纸上刊登声明,将秦俊“编剧”身份更正为“原著”,北京中协诚达公司在电视剧《光武帝刘秀》以后的发行、放映工作中,将秦俊署名为原著,并向其附送修改后的电视剧光盘。
秦俊是一名作家,现任南阳市地方史志办主任。1998年初,秦俊与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协商,将其创作的长篇小说《光武帝刘秀》改编为电视剧剧本。1998年4月10日,秦俊出具了授权书,同意张笑天参与《光武帝刘秀》剧本的改编工作。1998年12月,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与北京中协诚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联合拍摄32集电视连续剧《光武帝刘秀》。依据秦俊与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于2000年3月25日的约定,该电视剧中应署名“原著:秦俊”字样,并按每集2000元向秦俊支付稿酬。该电视剧制作完毕后,在全国公开发行放映,但在电视剧中并没有注明“原著:秦俊”,仅将秦俊署名为编剧,承诺给的稿酬也没有兑现。后秦俊致函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要求要注明原著为秦俊,编剧为张笑天。
2000年5月,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与北京中协诚达公司订立了合同书,由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提供电视剧文学剧本,由北京中协诚达公司投资70万元,摄制电视连续剧《光武帝刘秀》。
2000年8月25日,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回函秦俊,同意在电视剧《光武帝刘秀》中署名原著秦俊,稿酬每集2000元。但该电视剧在摄制完成后,却没有原著秦俊的内容,而把秦俊注明为编剧。2004年12月,秦俊多次催促,但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及北京中协诚达公司拒不支付稿酬,也未更正其侵权行为,无奈之下,秦俊一纸诉状将这两个单位一并告到了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支付稿酬56000元。
案件审理中,因南阳市电视剧制作中心现已歇业,秦俊撤回了对其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