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5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8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范静/文 赵志勤/摄) 因右肘关节不能弯曲,至使拿不到驾照的李女士以驾校没有尽到告知及审核义务将驾校告到法院。6月27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龙泉驾校向李女士退还驾驶证制证费5元,驳回了李女士要求退赔学费、误工费和精神损失的诉讼请求。
  李女士诉称,2003年7月17日,她按照要求向驾驶学校交纳了车辆培训费,并开始按照驾驶学校制定的计划学习。随后,她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2005年1月20日,考试结束后,主考官要求她补办有关身体条件的医疗证明。北京市公安医院和北京市体检中心对她进行体检后都认为其身体不合格。李女士认为,驾校明知其身体情况,却没有尽到告知义务及审核义务,导致其无法获得驾驶证。为此她向驾校索赔各项损失共15961元。
  龙泉培训中心辨称,驾校的职责就是指导学员进行体检、法培,培训驾驶技术使学员通过考试,驾校已经履行与李女士之间的服务合同的全部义务,是李女士自身的原因致使她无法拿到驾照的。驾校在对李女士的培训教学中不存在过错,因此驾校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虽无书面合同,但通过李女士交纳学费与龙泉培训中心对其进行驾驶培训,双方已经形成事实上的服务合同关系。作为提供驾驶技能教学服务的培训业户龙泉培训中心,其合同义务是向李女士提供驾驶技能的教学培训。作为合同附随义务,龙泉培训中心对李女士身体情况是否适合驾驶有一定的审核义务,但此种附随审核义务,仅限于表件审查,而不能要求龙泉培训中心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的医学鉴定知识及相应评估资质,不能要求龙泉培训中心对学员身体条件进行实质审查或监督。依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中李女士身体条件正常的检查记录和北京交管局车辆管理所发放的李女士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习驾驶证,龙泉培训中心有理由认为李女士身体条件合格,可以对其进行驾驶技能培训,故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诉讼请求。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