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27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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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李兴根 钟琼) 罗某向人借款5万余后却拒不认账,肖某无奈将其诉至法院。7月14日,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以肖某索债的短信为据,判决罗某归还原告肖某借款5万余元。
  肖某(男)与罗某(女)原同在一个乡镇工作,两人关系密切,后罗某调到县城工作。2001年肖某与罗某相遇,互相留下对方的联系方式。不久,罗某以做生意为名向肖某提出借钱,并称为避免引发家庭矛盾,要求肖某将借款存入罗某以其丈夫名义开设的账户上。嗣后,肖某按照罗某要求分数次将总计5万余元的借款存进该账户上(肖某不认识罗某的丈夫)。肖某多次要求罗某出具借条,但均被罗某搪塞。后肖某得知罗某借款并不是用于做生意,而是买房,即通过发手机短信、电话和到单位找人等方式向罗某追索借款,可罗某却对借款事实不予认可。
  法院审理后认为,罗某借款虽未出具借条,但有肖某按罗某要求将钱存入其设立的帐户的存款凭条,并有证人证言及肖某向罗某追索借款的短信加以佐证,遂对借款事实予以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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