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08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204

马上注册,获得更多功能使用权限。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立即注册

x
  中国法院网讯(胡海容) 在市场购买两只活鸡索要发票未果后,王某将上海盐阜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被告开具发票。近日,上海杨浦区人民法院以原告告错被告为由,判决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原告王某于2005年4月30日在上海盐阜农副产品综合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经营的上海市国权北路一市场的某摊位处购买了两只散养活鸡,共计4斤,每斤单价人民币10元,总价人民币40元。原告付款后,向摊主及市场管理办公室索要发票,但均未果。原告认为自己作为消费者,在被告经营的市场购买家禽,付款后要求开具发票合理合法,被告作为经营者有义务开具发票。故于5月16日起诉至杨浦区法院,要求被告开具一份内容为“2005年4月30日购买散养活鸡二只,每只重2斤,共计4斤,每斤单价10元,总价40元”的发票。
  而被告认为,该摊位系由个体工商户于某租赁。原告是与摊主于某建立的买卖关系,应由摊主向原告开具发票。被告作为市场的管理者,与原告之间并无买卖关系,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杨浦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提供商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商业惯例向消费者出具购货凭证。原告购买活鸡后,该摊位的摊主作为个体工商户有能力也有义务向原告出具发票。而被告作为市场的经营者与管理者,与原告之间未形成买卖关系,并无向原告出具发票的义务。
  法院在向原告释明应向摊主索要发票后,原告仍然坚持要求被告开具发票。杨浦区法院遂判决,对王某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40331
分享至 : QQ空间
0 人收藏
发新帖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