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艺花园

2014-3-5 17:06:06 [db:作者] 法尊 发布者 0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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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法院网讯(富心振) 同为超市促销员,工作竞争发生矛盾,雇凶伤害他人致重伤。4月13日,被告人王凤敏被上海市南汇区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08年11月初,在南汇区康桥镇大润发超市做促销员的王凤敏,因与同为超市促销员的施某工作竞争发生矛盾,遂预谋指使储某纠集他人欲对施某实施伤害。同月5日,王凤敏在大润发超市向储某对施某作了指认,并支付了报酬500余元。当晚22时许,储某等人守候在该超市附近,待施某下班后行走至回家路上时,持木棍等上前对施某实施殴打。经鉴定,施某遭外力致左侧额顶部硬膜外血肿,蛛网膜下腔出血,顶骨凹陷性粉碎性骨折,构成重伤。
  2008年11月20日,被告人王凤敏被公安机关抓获。审理期间,王凤敏在家属帮助下,赔偿了被害人部分损失2.5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凤敏指使他人故意伤害公民身体,致人重伤,依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其能自愿认罪,在家属的帮助下能对被害人作出部分赔偿,故法院作出了上述酌情从轻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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